主題:賠償:愛鄰之例

07/09 出埃及記 第42天

經文:出埃及記二十二章1~15節

22:1 「人若偷牛或羊,無論是宰了,是賣了,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。
22:2 人若遇見賊挖窟窿,把賊打了,以至於死,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。
22:3 若太陽已經出來,就為他有流血的罪。賊若被拿,總要賠還。若他一無所有,就要被賣,頂他所偷的物。
22:4 若他所偷的,或牛,或驢,或羊,仍在他手下存活,他就要加倍賠還。
22:5 「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,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,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。
22:6 「若點火焚燒荊棘,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,站著的禾稼,或是田園,都燒盡了,那點火的必要賠還。
22:7 「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,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,若把賊找到了,賊要加倍賠還;
22:8 若找不到賊,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,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。
22:9 「兩個人的案件,無論是為甚麼過犯,或是為牛,為驢,為羊,為衣裳,或是為甚麼失掉之物,有一人說:『這是我的』,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,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賠還。
22:10 「人若將驢,或牛,或羊,或別的牲畜,交付鄰舍看守,牲畜或死,或受傷,或被趕去,無人看見,
22:11 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,手裡未曾拿鄰舍的物,本主就要罷休,看守的人不必賠還。
22:12 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裡被偷去,他就要賠還本主;
22:13 若被野獸撕碎,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,所撕的不必賠還。
22:14 「人若向鄰舍借甚麼,所借的或受傷,或死,本主沒有同在一處,借的人總要賠還;
22:15 若本主同在一處,他就不必賠還;若是雇的,也不必賠還,本是為雇價來的。」

出埃及記第二十二章是有關盜竊、財物損傷、道德與宰殺的條例。

論偷竊賠償問題(參1~4節):人若偷牛羊,無論是用以宰殺或買賣,都應重罰,加倍賠償,因為明顯是蓄意偷盜。在畜牧及農業社會中,牛的價值超過羊,故偷牛的賠款較高。竊犯若無力賠償,便須被賣為奴以作抵償。若是盜賊被發現,在晚上被打死,物主不須受罰,因為在夜裡可能是基於自衛的情形下而誤殺盜賊,所以不能算是流血的罪(第六誡);若物主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將盜賊打死,必要受處罰,因為物主可能是蓄意報復。

論田產損失的賠償(參5~6節):無論導致損失的原因是管理牲畜的疏忽或是失火,被告都要賠償,且要拿出品質最好的農產賠償。「荊棘」非但沒有經濟價值,而且有礙蔬果生長,所以常用火來焚燒,因此人若是在自己的田裡放牲畜或燒荊棘,卻導致別人的田因此造成損失,就必須賠償。在這裡顯示的原則是:對於別人財物的毀壞,無論是有意或無意的,都必須承擔一切後果,亦要為此賠償。

論財物主權的爭議(參7~13節):古時沒有銀行保險箱制度,當有人要外出遠行,便會將財物交給鄰舍代為保管,若期間有任何損失,該鄰舍便要負責賠償;但對於無心之過,則另有規定。這些條例都是教導屬神的人,對鄰舍要負責,滿足被虧負者的需要。

借用物件的條例(參14~15節):人若借用別人的物品,須負全責。既然借來用,則應愛護所借之物,如同愛護己物,才是正確應有的態度與行為。基督徒凡事均應榮神益人,不要使人絆倒,主說:「凡使信我的一個小子跌倒的人,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這人的頭頂上,沉到深海裡。」(參路十七1~2)

回應

求主寶血潔淨我,脫離一切因疏忽以致得罪人、絆跌人的罪。願我們所行的都能合乎祢的公義與憐憫。

禱讀

路加福音十六章10節
人在最小的事上忠心,在大事上也忠心;在最小的事上不義,在大事上也不義。

QT經文

出埃及記二十二章1~15節